2018年下半年,林某从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辞职,想到该公司的一款捕鱼游戏收益不错,也想通过开发类似游戏赚钱。在该公司任职的技术开发人员胥某、黄某乙手上有捕鱼游戏的相关代码,林某便找到他们,决定用这个代码来搭建一款捕鱼游戏。三人一拍即合,商定由黄某乙负责搭建游戏服务器和后台开发,胥某负责搭建游戏的客户端,林某负责游戏的美工和对接游戏代理■◆★◆◆。此后★◆★,林某还找来陈某做策划。
而李某作为游戏平台代理,共发展玩家500余名,通过帮助游戏平台代理回收购物卡予以变现,共计兑现690余万元◆◆■★,赚取其中差价6万余元;其妻子黄某甲明知购物卡系赌博平台兑换所得,仍参与回收购物卡帮助兑现,共计变现140余万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近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林某等27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各并处300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晃大半年过去◆◆★◆■,林某等人终于搭建出一款测试版的捕鱼游戏。然而■◆◆★★■,几人发现搭建出来的游戏效益并不怎么好■■★,于是开始四处寻找推广渠道★★★。最终,林某找到了曾在该公司任职的游戏主管刘某■★★,并把这款测试版游戏链接发给了他■■■。刘某见有利可图◆■★★,便与林某达成了合作■★★◆◆■。
本案中的捕鱼游戏属于网络赌博,因为游戏平台通过捕鱼游戏的概率玩法◆■■■,增设了兑换购物卡功能。购物卡作为有价值属性的等价物,获取的额度与充值金额成正比◆◆★◆■◆,本身即给玩家提供了变相兑现的可能■◆■■★◆,为了完整实现赌博的“下分”功能■★■★◆,平台又通过代理完成游戏“上分”充值与人民币“下分”的反向兑换◆◆■■◆,这便是判断游戏是否“涉赌”的核心要素■◆。
为了让捕鱼游戏在市场上■★◆“脱颖而出”■★■◆★,吸引更多玩家的同时不被公安机关查处◆◆■■■,刘某明知游戏平台不得提供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仍提议让林某在现有的捕鱼游戏中加入夺宝卡兑换购物卡功能,同时让林某等人负责游戏开发及日常维护,并按照玩家充值数额的6%给予提成,刘某则全面负责游戏的运营推广★◆★■◆◆。
自此以后,刘某大量招募李某等人作为下级代理进行捕鱼游戏的推广、运营活动。下级代理为了牟利,不断发展下线◆★■★◆■、玩家,从中获取玩家充值额3%至15%不等的提成。
玩家通过游戏每日赠送和自行充值来获得游戏金币,10元人民币可以买5万金币◆★◆■◆,玩家需要消耗金币换取炮台打鱼■◆★■◆,打鱼可以在一定概率内获得夺宝卡,使用130个夺宝卡就可以兑换面额为100元的购物卡作为奖励,购物卡的面额有100元至1000元不等■★■◆★◆,且兑换没有数量要求,玩家充值越多,兑换可能性和金额就越大。玩家将夺宝卡兑换成购物卡后★◆,游戏系统会将购物卡的账号和密码通过邮件发给玩家◆◆■★★。为了让玩家获得博弈的快感以及充值更多金额★◆◆,刘某等人指使该游戏平台代理以95折的价格从玩家手中回收购物卡。在兑换过程中■◆■★,刘某发现倒卖购物卡也有“商机”,便向代理推送卡商★■,以97折的价格向卡商卖出购物卡。
网络赌博具有受众面广◆★◆★◆、赌资运转速度快、欺骗性和危害性强等特点。如今的网络赌博类型繁多,为了逃避查处埋设诸多“障眼”,涉赌平台虽然披着“捕鱼游戏”“棋牌娱乐◆◆◆■◆★”等网络游戏外衣■★,但仍然不改赌博本质,玩家输掉的也不是虚拟游戏币,而是真金白银。
2022年10月,公安机关将刘某、林某等人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海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年5月,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除了上述犯罪团伙外◆★★■,赵某■★◆★■、俞某同样将其合作经营的某捕鱼游戏平台改版增设夺宝卡兑换购物卡功能,并交由罗某等人以上述相同的模式进行推广,累计吸引2000余名玩家参与网络赌博活动,短短两个多月吸纳充值1300余万元。
经查★◆★★◆,自2019年6月以来,刘某、林某等人先后开发两个涉赌捕鱼游戏平台★★◆◆■,共吸引4000名玩家◆■,累计充值金额1.15亿余元◆■◆,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2021年12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多款涉赌捕鱼游戏开展侦查■★■,后将刘某等人陆续抓获归案。